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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 | 统计法应做“脱胎换骨”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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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现行的《统计法》从大的方面看,章节排列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合理的排列顺序应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机关职责和权限,第四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这样的排列,突出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因为统计活动和统计工作都是人干出来的,没有机构和人员,何来统计工作?另外,增加了统计机关职责和权限一章,以 法律的形式对统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认定,可以增加统计机关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应升格为国家统计总局(正部级,最好能从国务院管辖划为由全国人大管 辖,以保持统计的中立性。)

具体来看,可作如下改动: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加强国家的统计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中央垂直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总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四、第七条修改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此句删去: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五、第八条修改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侵犯。

六、第十条修改为: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被 调查对象应无条件服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调查,违者按本法第二十七条进行经济处罚,严重干扰普查活动的分民,可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拘役。普查经费由国务 院确定中央和各省应负担的比例,中央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负担的部分应当列入省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统一由省财政按时拨付到县。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或向各级统计机构举报。

七、第十七第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乡、镇统计员由县级统计机构下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八、第二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款:

(五)实行统计监督,对全国和地方统计被调查对象的数据质量进行统计监督。

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检查基层单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向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统计资料有关的核算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十万元以内的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被调查对象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有关核算资料的。

(五)被检查单位拒绝接受统计部门依法检查的。

十一、第三十条修改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处一万元以内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五万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我认为,经过修改后,《统计法》至少在五个方面取得了实破:第一、 统计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垂直领导,顺应了形势,理顺了关系,符合了国际惯例,克服了多年来“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顽疾。实行垂直管理后,县以上统计局的 人、财、物、权都由国家统一管理,让地方统计局摆脱了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这样一来,数据抗干扰能力会大大增强,虚报浮夸现象自然得到遏制。第二、强化了统计部门的监督权限。统计局不再是单纯的业务部门,同时做为统计数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数据真实的责任来,即要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监管责任。第三,把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纳入到统计调查对象中来,统计部门对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均有罚款权,改变了原《统计法》中对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无法进行罚款的现状,改变了统计法“软法”的形象,使《统计法》真正挺直了腰杆。第四、重点强调了普查的经费应由国家和省一级负担,被普查对象应无条件服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调查,对不配合的调查对象既可进行经济处罚,又可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拘役。真正让普查起到了解国情国力的重要作用,保持普查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第五、 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给被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处一万元以内的罚款,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可让被调查对象放宽心配合统计部门的调查,改变目前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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